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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設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幹事長及書記長各一名。 總召集人對外代表黨團。 總召集人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召代行其職權。 幹事長之權責如下: 一、就其權責部分為黨團發言人。 二、處理市議會會議及審查委員會之議事事務。 三、負責政黨協商。 四、執行黨團會議及黨團幹部會議有關前三款之決議。 書記長之權責如下: 一、就其權責部分為黨團發言人。 二、指揮黨團行政。 三、負責黨政協調。 四、辦理市議會外交。 五、執行黨團會議及黨團幹部會議有關前三款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