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村(里)長或鄉(鎮、市)民代表可否同時兼任議員公費助理?

發佈日期:2015-01-09

一、查本部99年12月9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議員公費助理如當選村(里)長或鄉(鎮、市)民代表可否同時兼任問題會議」結論略為,本部98年9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467號函釋公費助理應為「專職,而非兼職」,依地制法規定,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具有行政權協助之角色。而議員助理是協助議員監督行政機關施政,若兼任村(里)長,為避免角色混淆,就層級及妥適性而言,實不宜兼任。
二、綜上,村(里)長實不宜兼任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又公費助理應為「專職助理而非兼職」,亦不宜於業外之餘兼任其他工作。
【內政部101年5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61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