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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擇 (兼)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 金儲存優惠存款人員可否擔任 議員公費助理?

發佈日期:2015-01-09

A:自100年1月1日起規定如下:
(一)擇(兼)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儲存優惠存款人員,於99年12月31日以前已擔任公費助理者,自100年4月1日起應解職或停領月退休金(含辦理優惠存款)。100年1月1日以後新聘公費助理自即日起應停領月退休金(含辦理優惠存款)。
(二)年滿65歲且擇(兼)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儲存優惠存款人員,於99年12月31日以前已擔任公費助理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惟自100年4月1日起應停領月退休金(含辦理優惠存款)。100年1月1日以後此類人員依規定不得新聘為公費助理。
【內政部99年11月23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7910號函據銓敘部99年11月15日部退三字第0993272033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