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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因應傳染病流行及遇不可抗力開議期間採遠距視訊開會作業實施辦法

桃園市議會因應傳染病流行及遇不可抗力開議期間採遠距視訊開會作業實施辦法

 

1.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桃議法字第1100002781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傳染病流行期間,避免疫情擴大,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致定期會或臨時會開議期間無法親自出席會議,為保障本會議員議事權利之行使,爰採遠距視訊設備議事,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為使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採用遠距視訊設備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並列入法定出席及表決人數計算。
第 三 條 議員採用遠距視訊出席會議者,議事人員應於簽到簿註明該議員為採遠距視訊方式開會,並由本會工作人員紀錄登入上線時間並拍照存檔佐證,即視同該議員已完成出席會議簽到之程序。
第 四 條 本議員採用遠距視訊出席會議者,由本會提供遠距視訊會議使用之硬體設備及軟體操作手冊。
議員若不採用前項硬體,亦得於遠距透過手機、平板或備有鏡頭及麥克風之電腦等通常使用之設備,下載該遠距視訊會議軟體加入本會雲端會議室,依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所排定之議事日程參與開會,本會開會過程同步於本會網站公開播放。
第 五 條 本會於議事堂召開會議時,採用遠距視訊開會之議員欲進行發言,得同步透過該遠距視訊會議軟體之舉手或足以辨識傳遞與舉手相同意思表示之方式;或以電話提出,再由本會視訊會議操作人員通知議事堂或控制室之發言面板操作人員,將其登錄於現場會議進行中之發言輪次排序
進行議案表決時,遠距參與之議員亦得同步透過該遠距視訊會議軟體畫面,依主席詢問以手勢表示同意或反對。
第 六 條 議員透過遠距視訊開會於進行發言或表決時,視訊會議操作人員應將其影音畫面投射至議事堂大型LED看板或顯示於控制室備妥之影音設備,使該議員與議事堂之影音畫面可同步觀看。
第 七 條 會議進行中遇有議員提出清點人數時,視訊會議操作人員應將採用遠距視訊開會之遠距議員影音畫面投射至議事堂大型LED看板或顯示於控制室備妥之影音設備使開會之議員得以共見共聞,並視為正常開會之在場人數計算。但議員於進行清點人數時,未出現在影音畫面者,不列入在場人數計算。
第 八 條 本會開議期間議員採用遠距視訊開會者,經議事人員依本辦法第三條審認具有出席簽到及開會之事實者,由本會依法支給出席費及膳食費。
第 九 條 本會議員採用遠距視訊開會者,本辦法未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律或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本會組織自治條例、本會議事規則、本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等相關自律規則及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辦法除規範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發布之傳染病外,於其他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變,經大會同意後亦適用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