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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會議政顧問設置要點

桃園市議會議政顧問設置要點

 

1.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桃議法字第1040000484號令訂定發布

 

一、 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廣納社會賢達等之建言,增進議事功能,提昇議事效率,促進各黨團之人事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議政顧問之遴聘應具有下列要件之一:
  (一) 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議事經驗豐富者。
  (二) 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越聲譽,對議事發展可提供建言者。
  (三) 從事公共活動,其表現受國內外人士肯定,對議事發展可提供建言者。
  (四) 其他熟悉議事工作,能整合議事資源,有利提昇議事發展者。
三、 議政顧問會議由議長召集之。顧問並應議長之邀請,參與議政顧問會議,對議事相關事項提出建言。
四、 本會每次召開定期會時,得邀請顧問參與開幕及閉幕典禮。本會辦理其他相關慶典活動時亦同。
五、 顧問由議長聘任之,於議長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必要時並得隨時解聘之。
六、 顧問均為無給職。
七、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