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桃園市議會旁聽規則

桃園市議會旁聽規則

 

4.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桃議法字第108000601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桃議法字第105000584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1~4條、第6~8條條文
(原名稱:桃園市議會旁聽管理辦法;新名稱:桃園市議會旁聽規則)
2.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桃議法字第104000603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1.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桃議法字第1040000484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桃園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本會大會會議由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列席人員之請求,經大會會議通過,改開秘密會議,應禁止旁聽。
第 三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拒絕其旁聽,必要時得請警政單位派員協助維持秩序。
  一、 攜帶凶器、武器、具危險性或攻擊性物品。
  二、 酒醉昏亂者。
  三、 攜帶六歲以下兒童者。
  四、 精神異狀或服裝不整者。
第 四 條 旁聽人應於入場前持身分證明文件先到旁聽人登記處完成登記手續後,再行進入旁聽席。
旁聽應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旁聽人應保持肅靜,不得喧嘩或鼓噪,如有妨礙議場秩序或影響議事進行之行為,而不聽勸阻者,得強制其離場。
第 五 條 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席位時得限制入場。
第 六 條
旁聽人無發言權,對於議場進行之事項,不得表示意見或鼓掌。
旁聽人未經主席同意不得擅自錄影錄音。
旁聽人應保持會場整潔,不得於旁聽席飲食及投擲物品。
旁聽人不得攜帶各種旗幟、布條、看板、海報或其他宣傳品進入旁聽席張貼、揭示或分送。
第 七 條 旁聽人違反本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本會警衛人員得予以制止並沒入;如仍不遵守規定,大會主席得命警衛人員強制其離場。
第 八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