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桃園市議會市政總質詢辦法

桃園市議會市政總質詢辦法

 

2.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桃議法字第1040006030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1.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桃議法字第1040000484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議事運作績效,順暢遂行市政總質詢,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議員行使市政總質詢權除本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 三 條 市政總質詢應在本會議事堂按照排定議事日程進行。
第 四 條 質詢順序於每次大會預備會議時以抽籤或登記決定後,由本會議事組印發順序表。
第 五 條 質詢時間每位議員以四十分鐘為限(含答復時間)其質詢或答復如有未盡事項得以書面行之。書面答復者應於七日內函復本會,由本會轉知質詢議員。
第 六 條 抽籤或登記決定之順序得互調質詢,但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於事前通知本會議事組互調。
第 七 條 議員在輪值質詢時間而不行使其質詢權者視為放棄,不得要求保留質詢時間。但如因特別事故而遲到,其時間未超過廿分鐘者,得由主席在當天剩餘質詢時間內酌情處理。
第 八 條 質詢時間得相互讓借,但應由讓與人於輪值質詢時間內即席聲明並由受讓(借)與人即席繼續使用,或由讓(借)與人事先出具書面同意書由受讓(借)與人於讓(借)與人輪值質詢時間內出示,經主席同意後使用之。
第 九 條 議員聯合質詢應於抽籤或登記前以書面通知本會議事組,並指派一人代表參加抽籤或登記決定質詢順序,未於抽籤或登記前通知議事組者,於抽籤或登記當日自行協商調換質詢順序使其連貫之。
排定為聯合質詢者應於輪值質詢時間提出質詢,不得退出及互調質詢順序,但欲互調部分質詢時間應以相等人數為限。聯合質詢每組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第 十 條 發言議員質詢事項,其他議員認為有補充必要時,應先徵得質詢議員之同意,由質詢議員向大會主席提出,經同意後,始得為補充質詢。但補充質詢之時間應計列在原質詢議員之時間內。
第 十一 條 市政總質詢除口頭質詢外並得提出書面質詢,議員應詳敘質詢事項,送由主席交本會議事組轉請受詢機關於文到七日內函復本會,並轉知質詢議員。
第 十二 條 市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於排定議事日程,應率同單位主管向大會提出業務報告,議員如有不明瞭之處得於報告後即席要求補充說明,其發言順序由發言議員向大會主席登記,按照登記順序,由大會主席徵求大會同意,酌情分配時間行之。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