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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法規
本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具有以下職權。
議決縣規章。
議決縣預算。
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議決縣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議決縣政府提議事項。
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議決本會議員提案事項。
接受人民請願。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員個人於議會開會時,具有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議決權、質詢權。而縣長與縣府各局室應提出施政計劃、施政報告,議員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質詢。
一、定期會: 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分別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四十天。審議預算之定期會如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縣長之請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五日。
二、臨時會: 以屬於本會職權而有時效性之議案,經縣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但每年不得超過六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
每逢會議召開前,議事業務工作人員需先將議事日程草案擬好,經提程序委員會審定後,在開會前五天寄達各議員及縣政府。議員接獲通知,帶著平日彙集之民情資料,集聚議事廳,行使質詢、提案和審查等三項職權,期使縣政各項建設確實符合縣民的需求。
議案有議員提案、縣府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依處理程序則分為需經過三讀程序的預算案及法規案的三讀議案,以及不需經三讀程序的一般議案。縣府提案有總預算案、縣單行規章、覆議案及其他一般議案。議員提案若為縣單行規章應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一般提案應由二人以上連署,臨時動議或提案需有四人以上附議或附署。
三讀議案於大會第一讀會宣讀議案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審查會審查或相關審查會聯席審查,但得決議不經審查直接進入二讀或撤銷之。審查會作成審查意見後,於二讀會中報告。二讀會就議案廣泛討論或提出修正,出席議員並得提案經表決通過後將全案重付審查。 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中央法規牴觸外,僅得做文字修正,不得變更原意,若無牴觸則完成三讀法定程序。一般議案由程序委員會認可列入議程後,得由主席逕付大會討論或交由相關審查會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向大會報告。
三讀議案與一般議案均需經過大會討論做成決議後,交由縣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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